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公司,开发项目中有酒店,并和某酒管公司签订了酒店管理合同,其中,酒管公司派过来的境外人员(满足居民纳税人的条件)中有拿税后工资的,2019年6月至11月在我公司就职,我公司也按时申报承担了个人所得部分的税金。由于,现在个人汇算清缴,汇总到他本人在2019年1月至5月在其他地方所得,导致累计税率增高,请问,这部分的个人所得税还需要我公司承担吗?若需要,依据文号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2019年1月-5月此人在其他单位上班,不属于您公司员工,您公司不用承担此部分所得,您公司只就支付对方的款项承担个人所得税,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