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法院判决我司一次性支付给原告律师代理费151740,公证费2000,差旅费11084,合计164824我司已付。原告提供了律师所开给他们的律师费专用发票131740的图片给我们,其他为提供。我们现在想要求原告开发票给我们,请问老师有没有什么相关的税法规定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请参考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第四章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第十九条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第二十条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