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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回复 | 请参考一下文件规定划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1: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二十九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上述公式依据年度数据对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