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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研究生人才委托培养合作所支付的学费是否要缴纳个税

2020-08-11 21:16:13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和大学合作,对非全日制研究生实施人才委托培养合作协议,我公司负担学生的学费和住宿费,学生第一年在学校学习,第二年和第三年来我公司实习。有两个问题:1、若学费和住宿费直接打给学生,是否要给学生代扣代缴个税,按什么税目?税务条文依据是什么?;2、若学费和住宿费打给学校,我司是否还涉及代扣代缴个税?学校是否要给我司开发票?,

我想知道两种付款方式,对企业税费的影响是啥样的,谢谢老师的耐心解答。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个人认为这两种情况都需要学校给公司开具发票,共i以发票,培养协议,付款单据作为入账依据,可以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二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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