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是医药生产企业,疫情期间一医药公司购我单位药品7920合用于出口,后由于国际疫情严重,航班停运,有6000合没出口,经双方协商退货,对方给我们补偿退货部分经济损失,同时要求我们给开具发票,我们认为6000合的销售任务未完成,补偿金不依附于增值税应税业务,是独立存在的,不属于增值税价外费用,不需开票,双方用退货协议、收据等做账。对方认为不是全部退货,部分退货,有价而依,存在应税行为。
问题:1、这笔补偿金需交增值税吗?
2、若需交,发票如何开具?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这属于销售退回,贵公司应给医药公司开具红字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个人认为这不属于价外费用,不需要缴纳增值税,应属于补偿款,不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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