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你好,我单位承担政府的废弃矿山修复治理项目,我公司不具有矿山开采权,以修复治理为代价换取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矿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 纳税人凡在我国境内从事铁矿石资源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均为铁矿石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依照本通知的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 征收范围
1.纳税人开采的铁矿石原矿。
2.其它矿产品采、选单位(包括:独立矿山、独立选厂和联合企业,以下简称“其它采选单位”),对主产品硫铁矿、磷铁矿、铜铁矿……等原矿加工入选,而伴选出的付产品铁精矿。
三、 计税依据
1.纳税人对外直接销售铁矿石原矿的,以实际销售数量为计税依据。
2.纳税人自产自用铁矿石原矿的,以实际移送使用数量为计税依据。
3.纳税人销售铁精矿,但其入选的原矿因特殊原因,没有缴纳资源税的,将铁精矿按选矿比折算成原矿数量,作为计税依据。
治理过程中产生的矿石,是否需要缴纳资源税,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