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去年对外两笔扶贫捐赠,分别取得县级城关街道办事处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票据和镇人民政府开具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请问这两张票据能否直接税前列支?若不合规,有何补救措施?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
为支持脱贫攻坚,现就企业扶贫捐赠支出的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目标脱贫地区的扶贫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据实扣除。在政策执行期限内,目标脱贫地区实现脱贫的,可继续适用上述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2020年第27号)规定:“十一、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因此 ,贵公司税前扣除应取得行政捐赠票据,而不是结算票据,建议您去取得票据部门把票据换一下。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