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甲自然人代乙自然人持股一段时间后,双方解除代持股协议,股权回归乙自然人。甲和乙没有资金往来。
请问:股权回归乙自然人,甲自然人是否会涉及股权转让个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九)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甲自然人不会涉及股权转让个税,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