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事项描述:
我公司从其他企业(有些是子公司、有些是非关联企业)借调了一些员工到我公司组成若干个专项小组,专门负责处理我公司各种专项问题或业务,这些员工均没有与我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问题一:这些专项组员工在处理我公司各种问题或者开展我公司各项业务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比如说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培训费等,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问题二:我们公司在招聘时,外地前来应聘的员工我们均给他们报销差旅费和住宿费,因为大部分应聘人员最后都没有成为我们员工,那这些应聘人员的差旅、住宿费我们是否能够税前扣除?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纳税调增?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据上述规定,非本单位员工发生的费用若与公司的业务相关,只要是实际支出的,应当入账,比如为客户报销的住宿费、车费等可以计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支付他人的劳务费可以计入管理费用——劳务报酬,按照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非本单位员工发生费用若与公司的业务不相关,与公司取得收入经营无关的费用不论如何入账,应该全部做纳税调增,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因此专项组员工在处理公司各种问题或者开展我公司各项业务时所发生的各种费用,比如说差旅费、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培训费等,可以在税前扣除。
公司在招聘时,外地前来应聘的员工差旅费和住宿费,可以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