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
我公司是一个工业企业,因政府规划收回我公司土地,现有两个搬迁补偿方案,方案一:按评估值进行货币补偿搬迁;方案二:以商补工企业自主搬迁,我公司土地公开招牌挂,取得的收益补偿企业用于搬迁重建。请问这两个方案分别涉及哪些税种,税法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发布)规定:“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的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为政策性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能够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搬迁,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政策性搬迁与非政策性搬迁的主要区别体现为:一是,企业取得搬迁补偿收入,不立即作为当年度的应税收入征税,而是在搬迁周期内,扣除搬迁支出后统一核算;二是,给予最长五年的搬迁期限;三是,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搬迁期间从法定亏损结转年限中减除。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三第一条规定“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因此 ,第一种方案属于政策性搬迁,取得的土地补偿款不用缴纳增值税和土地增值税,并且搬迁所得税也有优惠,参考以上规定。
第二种方案不属于政策性搬迁,土地价款拍卖价款需要缴纳增值 税和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当年也要计算缴纳。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