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事项描述:
A公司为母公司,B公司为A公司的非全资子公司,2019年A公司与某金融机构签订了一份资产管理计划协议(属于购买非保本金融产品),并支付了100万元,其中的20万元是属于B公司,支付方式为先由B公司支付给A公司20万元,A公司再将该20万元和自己的80万元一并支付给金融机构,2020年底,该金融产品有了5万元的收益,金融机构直接转账给A公司5万元,A公司再将属于B公司的1万元收益支付给B公司。A公司的所得税率为25%,B公司的所得税率为15%
问题一:A公司是否可以将支付给B公司的1万元收益,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然后A公司按4万元的净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这1万元的成本是否需要向B公司获取发票作为扣除依据呢?
问题二:由于非保本的金融产品收益是不征收增值税,那么B公司支付20万本金给A公司,以及A公司支付1万元收益给B公司,都需要开具发票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A公司将支付给B公司的1万元收益,作为成本在税前扣除,然后A公司按5万元的净收益计算缴纳所得税,需要获取发票作为扣除依据。
B公司支付20万本金给A公司,以及A公司支付1万元收益给B公司,都需要开具发票。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