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1我是家建筑企业如果工地工人工资没有在个税全额申报的客户端申报,做了工资表(工人工资没达到起征点),并且已发放,是否可在企业所得税列支里扣除?
2现在建筑企业由总包代发工资,这部分工资是总包申报个税还是我公司申报个税,这部分人工工资列支怎么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bai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du职工福利费扣zhi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要件之一是已经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薪金如果没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不能证明其工资、薪金支出的属性,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总包代发分包的最关键问题是个税由谁来申报?这在实务中也是困惑财务人员很久的问题。
政策文件:
1.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2.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规定,关于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扣缴义务人的认定,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法规,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由于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有时难以确定扣缴义务人。为保证全国执行的统一,现将认定标准法规为:凡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
结论:总包代发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是由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交给总包方代为发放的。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是分包单位,分包单位是个税扣缴义务人。
建议:总包与分包签订代发协议时,明确相关的个税扣缴和申报义务,由分包公司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和缴纳。总包方在发放工资时,是按照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的“实发工资”的金额发放工资,通常所说的税后工资。
如果分包方提供的工资表没有明确是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总包直接按照工资表上的金额发放工资,分包方在申报缴纳个税的时候需要按照总包实际实际发放的工资作为税后工资,反算出税前工资,作为农民工申报缴纳个税的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