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基本介绍:
1、我公司是拟上市企业,日本企业股东,2015年增资进入持股比例为25%,我司还有其他香港企业股东,持股4%左右,现在有外部战略投资者投资,日方可能被稀释,日方怕享受不到协定税率待遇。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的通知国税发[2010]75号:
(二)按照本款规定,享受5%税率的股息限于直接拥有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情形。即符合此低税率的股息应属于符合条件的受益所有人拥有资本比例达到25%以上的期间的利润所形成的股息。但在准确跟踪和计算时,可能会涉及以往多年且频繁变化情况(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执行难度较大。为此,从企业分配年度利润的一般情况考虑,税务总局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81号)规定,非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至少达到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如分配的股息涉及十二个月以前的企业未分配利润,则不再考虑股息受益所有人在所分配利润所属年度的持股比例是否满足要求。据此,如新加坡居民直接拥有中国居民公司资本比例在取得股息前连续十二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达到至少25%的,可以享受该协定待遇。这里“取得股息”的日期是指按照国内法规定该项股息在中国发生纳税义务或扣缴义务的日期。
二、请问:
1、虽然解释文件中开头说了:执行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时,应注意: 一、我国对外所签协定有关条款规定与中新协定条款规定内容一致的,中新协定条文解释规定同样适用于其他协定相同条款的解释及执行。但由于对税收协定不太熟悉,无法准确把握。
所以请问此新加坡税收协定解释对“取得股息”时间的解释,适用于中日税收协定吗?
知道是否使用,可以与日方规划反稀释增资的具体时间规划等细节问题。
2、是否适用中港税收安排吗?
3、我知道,外国个人投资者收到的我国股息免税,而且新外资法后,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比低于25%也可以免税。
但新外商投资法颁布后,某个外国企业投资者收取分红时享受协定待遇,某个外国企业投资者自身持股是否低于25%是否也可以享受协定待遇?还是某个外国投资者自身持股比例还是要达到25%才能享受协定待遇?
感谢老师,辛苦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新加坡税收协定解释对“取得股息”时间的解释,适用于中日税收协定的,适用中港税收协定,新外资法后,外商投资企业外资比低于25%也可以免税。新外商投资法颁布后,某个外国企业投资者收取分红时享受协定待遇,某个外国企业投资者自身持股不可以低于25%也可以享受协定待遇。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