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与政府签订优惠政策,实行先征收后奖励,现取得以前年度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等地方留成部分奖励资金,上述奖励资金需要交纳哪些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财税[2008]151号文件 一、财政性资金
(一)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二)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本条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所称国家投资,是指国家以投资者身份投入企业、并按有关规定相应增加企业实收资本(股本)的直接投资。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税收返还款是不需要交纳税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