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去年市政府召开常务会议专题研究我公司脱困瘦身工作,会议决定由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和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对我公司部分低效利用的土地、厂房等资产进行收储。2020年12月18日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与我公司签署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补偿合同》,并于2021年2月8日办理完成不动产登记注销,收储手续已办结。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于2021年3月5日支付给我公司征地补偿款3000万元。
请问老师我公司此次土地收储是否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和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参考财税[2016]36号附件3,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免征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具体业务建议您拿收储合同再跟主管税局沟通确认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