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2018年成立了总公司,同年在同一省不同区县成立了分公司,分公司成立是因疏忽登记为了独立核算,2019年申请两个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已经把总公司经营地址搬迁到了分公司的区县,打算将分公司的资产出售总公司,注销分公司。在这个过程中,1、分公司资产转移到总公司是不是必须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如果开具发票,有可能会导致分公司缴纳增值税,而总公司留抵较多的情况,此时分公司是不是可以不用缴纳呢?2、2019年分公司的亏损金额是否可以合并到总公司?政策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因此,份公司的资产转移到公司不是为了销售,不涉及增值税。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2019年分公司的亏损金额可以合并到总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 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