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
我公司是一家制药企业,从事药品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于2020年1月被认定为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该中心为非独立机构。请问:
1、公司内部研发部门未登记为独立的研发机构,公司购置的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中于研发的国产设备是否可以公司名义申请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
2、若可以申请增值税退税,购进这些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仍可以抵扣进项税?
期盼您的回复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文件规定,第十五条
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用于进项税额抵扣的,不得申报退税;已用于退税的,不得用于进项税额抵扣。
因此 ,按规定可以办理退税,申请退税就不能抵扣,已经抵扣的,不能申请退税。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