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境外的分公司有剩余资金想收回,目前已通过代垫款和利润的方式回收了部分资金,
请问是否还有其他免交增值税的回收方式吗?
例如:境外分公司每年财务核算时,分摊的境内总公司管理费,是否可以免增值税回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与取得境外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应主要考察发生支出的确认和分摊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和我国税收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企业已在计算应纳税所得总额时扣除的,但属于应由各分支机构合理分摊的总部管理费等有关成本费用应做出合理的对应调整分摊。境外分支机构合理支出范围通常包括境外分支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资产折旧、利息、相关税费和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等。境外分公司分摊境内总公司的管理费用个人理解属于不合理支出,此项支出应由总公司分摊,分公司分摊后做为总公司的免税收入不合理,且不符合相关税法规定。2、关于分回剩余资金如何免税属于税收筹划范围,按规定在这里是不能为您解答的,贵公司可以到我们俱乐部现场进行一下咨询,我们会有专人为您提供优化方案。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