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及关于印发节能节水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 财税〔2017〕71号,企业购置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可按投资额的10%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现提出以下问题:1、该政策目前是否仍适用;2、以往年度投资的设备没有及时抵免申报,今年能否补回;3、投资额是设备的含税金额还是固定资产入账金额;4、抵免年度是以设备付最后一笔款的时间来定还是以设备验收转入固定资产账面核算的日期来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上述规定 企业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享受上述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当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前款规定的专用设备;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依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的专用设备应当于购置当年进行抵免,跨期个人理解应当是不可以的,贵公司可以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一下。2、设备应按不含税金额计算抵免额。3、个人理解抵免年度应从取得发票的当年来确定。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专家补充回复 |
专家回复 | 您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子公司从母公司购入的设备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且购入的设备属于优惠目内的设备,个人理解应当是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和额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