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符合条件的工程材料是否可以作为分包款扣除??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2019年9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对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问题作出了规范。
其中第七条“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中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那么,建筑企业可以扣除的分包款含材料款吗?
“支付的分包款”概念
在原营业税时代,建筑企业计征营业税的依据就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营改增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延续了该政策,无论在预缴环节还是申报纳税环节,无论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可以差额扣除分包款计算缴纳增值税(一般计税直接凭票抵扣进项,无需差额征税)。
但财税〔2016〕36号文件中的表述为“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支付的分包款”概念过于笼统,其中是否包含材料款,一直存在争议。31号公告立足于消除该争议,明确分包款包含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并未限制是建筑服务的价款,只要是支付给分包方的价款,均属于分包款。
“打包支出”可以扣除
随后在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的针对31号公告的解读第七条中,进一步明确“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材料款属于货物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