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认缴制以后成立的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金1000万,实收资本为零,章程约定20年后资金到位。2021年发生银行借款利息100万元,已取得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该文件下发时间注册资金为实缴制,2014年3月注册资本金制度由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后,312号文中的“规定期限”请问如何理解,我公司2021年发生的银行利息是否可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函[2009]312号现在是有效文件,所以在股东未缴纳出资前的借款利息不能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