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全资子公司无偿划转资产至母公司,符合财税(2014)109号文和(2015)40号文相关规定,适用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请问
1:财税(2015)40号文第一条第三点写到“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这里指的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吗?
2:若不包括资本公积,只能冲减实收资本,则需要到工商局做注册资本变更吗
3:财税(2015)40号文第一条第三点写到“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这里的“收回投资”仅指按划转资产净值冲减长期股权投资,还是需要按照国税(2011)第34号文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区分投资收回、未分配利润、转让所得部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财税(2015)40号文第一条第三点写到“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这里的“收回投资”还是需要按照国税(2011)第34号文第五条“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区分投资收回、未分配利润、转让所得部分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