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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劳动合同前提供劳务的报酬核算

2021-11-19 10:20:07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3月聘用一名工作人员,参与处理公司专项事务,与其签订了劳务合同,约定劳务费用2万元。同年8月,正式与该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10月向该人员支付了前期劳务费用2万元。请问,该笔劳务费是否可以并入工资中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您们双方可以补签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把前期劳务费可以并入工资中核算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并入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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