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一、业务简介:香港某艺人接受海南某公司的邀请参加由北京某公司在江苏某市举办的某综艺节目,海南公司与北京公司有签定节目合同,海南公司有香港艺人有签订的合作协议,假设海南公司应支付给香港艺人600万元的节目服务费。二二、问:香港艺人应该在那个地方的税务局代开发票?香港艺人应该按照经营收入交税,还是应该按照劳酬交税?
三、老师的回答如下:应按劳务报酬缴税,应在江苏缴纳税款。
四、仍为欠妥的理由:个人认为应该按经营所得缴税,因为艺人参加节目演出活动,表面上看是个人行为,但实际上其背后有一群人在为其服务,实际上属于团队行为,艺人均是需要付给这些人费用的,艺人的实际收入只能是其中的一部分,假设按40%的税率纳税个税,很可能艺人单单因为这次活动直接成为负翁。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如果艺人是以个人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名义与对方签定的服务合同,应按经营所得税征收个税。但如果是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合同应按劳务报酬所得交纳个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