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诉讼案件坏账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咨询老师:“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怎么理解这政策呢?如果是胜诉,但对方就是不执行,可以做坏账吗?如果是败诉,都可以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如果是胜诉,但对方就是不执行,不可以做坏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是破产案件,可以作坏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应收及预付款项坏账损失应依据以下相关证据材料确认:
(一)相关事项合同、协议或说明;
(三)属于诉讼案件的,应出具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裁决书或仲裁机构的仲裁书,或者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