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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出让金违约金涉税

2021-11-30 22:33:12
提出如下问题:
出地出让金没按合同时间缴纳,涉及违约金(利息),1、这部分违约金算契税的计税依据吗?2、 这部分违约金在计缴所得税时,是按成本还是费用(利息费用)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四条规定:“契税的计税依据:(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依据上述规定违约金不属于契税的计税依据,不做为计税基数交纳契税。2、违约金属于营业外支出,不属于成本或费用,属于损益类科目。在计算所得税时应按营业外支出计算扣除即可。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您好: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主席令第五十二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文件规定第四条 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出售,房屋买卖,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包括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价格的差额; (三)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以及其他没有价格的转移土地、房屋权属行为,为税务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依法核定的价格。 纳税人申报的成交价格、互换价格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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