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房地产开发商品房抵工程款

2021-11-30 21:51:14
提出如下问题:
开发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向施工方抵顶工程款,签订相关协议,双方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走资金。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工程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计入进项税额?(不满足三流)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可以扣除?风险点在哪里?请专家老师一一指正,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类似于易货业务,应分解为购买和出售两项业务,所以这种情况可以互相开具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没有风险。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