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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品房抵工程款
2021-11-30 21:51:14
提出如下问题:
开发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自己开发的商品房向施工方抵顶工程款,签订相关协议,双方互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走资金。这种情况下取得的工程专用发票,是否可以计入进项税额?(不满足三流)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可以扣除?风险点在哪里?请专家老师一一指正,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类似于易货业务,应分解为购买和出售两项业务,所以这种情况可以互相开具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没有风险。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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