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19)20号文,2019年2月到2020年12月,规定企业集团内单位之间无偿资金拆借免征增值税,那么202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无偿拆借如何处理,有没有最新的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对增值税进行了明确,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该文件到期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延长了期限。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