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为一非地产企业,5年前以垫付资金给政府的名义由政府立项建设回迁房,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发票均已开给政府。现在政府政策变化,要求我们成立一家房地产企业,原政府正在建造的回迁项目重新招拍挂并由新成立的房地产企业继续开发,原发生的成本和以后发生的成本由地产公司承担,并将原非地产垫付的资金退回垫付企业,但是房子目前已大部分封顶,后续完工后按规定进行土增清算和所得税的计算,请问原来发生的成本我公司是否可以税前扣除?是否有我公司可以扣除的方式方法?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原来发生的成本费用发票抬头不是房地产公司,在房地产公司没法扣除,只能是贵公司招拍挂买在建工程,由政府对在建工程开具发票等,房地产公司凭发票扣除原来的成本。无其他方法。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