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某2020年1月1日成立的甲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股东有A、B、C、D四个,由于每个人参与程度的不同,当时约定,每人占股都是25%,但出资分别是250万、300万、350万、400万,但合同约定出资金额大于250万的部分形成资本公积,形成资本公积300万元等3年后转增资本。
请问:在3年后转增资本时,这300万元会涉及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所说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