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你好,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以企业,我公司开发一项目,按批复分为两期,第一期土地增值税已清算完,现在税务局要求我们第一期企业所得税也需要做清算,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是按季预缴、按年清算,那税务局的要求合规、合法吗?我按项目如何清算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国税发〔2009〕31号第三条,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产品竣工证明材料已报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应视同已经完工,需进行已完工产品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该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五条,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因此,请参考以上文件规定,税务局的要求是对的。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