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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

2021-12-11 16:05:14
提出如下问题:
农业合作会和家庭农场地工商和税务上有哪些区别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家庭农场是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与国有农场、资本农场等区别开),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生产组织。免征税款。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4〕3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7
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经研究,现就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农业税后的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期间,取消农业特产税、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后,对个人或个体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且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包括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的,其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各地要认真落实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农村广为宣传国家税收政策,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大力支持农村税费改革。

三、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2010〕9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0-11-2
福建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的“四业”经营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闽地税发[2009]15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专家补充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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