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公司6年前取得的100亩土地,现被土地收储中心收回(正常收回),同时退还公司原交的土地出让金。
请教老师,我公司原先交的契税能否退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那么在国有土地出让时,受让方为契税纳税人。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根据上述分析,受让方契税纳税义务产生于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人应当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因此,你公司原土地使用权,已办理了产权转移手续,构成契税纳税人,已缴纳的契税应不予退还。目前,应当应当退还契税仅限于两种情形:一是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已缴纳的契税应当退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无效产权转移征收契税的批复》(国税函〔2008〕438号)规定,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即只有法院判决该房屋产权交易行为始终无效的情况,才不征收契税,已缴契税可以退还。若法院仅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则不能作为退还契税的政策依据。二是在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之前退房,已缴纳的契税应当退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的规定,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