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好:
我公司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分包单位发生诉讼,经过法院判决将实际施工人员认定为原告(该原告挂靠分包单位)。法院判决我公司支付原告(非劳务分包单位,收款对象属于个人)所欠劳务款。按照税法要求,如果我公司将款项支付原告(个人)而非签订合同的劳务单位。,发票应该有谁开具?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流合一?
另外因法院判决书指定的收款人为原告,原告因个人原因出具委托书将款项支付给另外人员并由另外收款人开具发票给公司可否?是否涉嫌虚假开票?
公司根据法院判决支付了款项给原告个人是否涉嫌该原告个人的个人所得税?
谢谢专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发票应由收款人开具,收款人可以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不属于四流合一。
2、应由收款人开具发票,不能开具给另外人员,
3、可以由个人到税务机关缴纳个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