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跨省提供服务的建筑业小规模纳税人在项目所在地按3%预缴税款,开票时征收率为1%,中间2%的差额怎么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这个文件把上面的13号文件的日期延续到2021年12月31日,您公司在外地预缴多了,去项目所在地申请退回多预缴的2%。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