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以前的一个老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中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一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附页,对应的是不同的号码,是不是可以理解为有两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另外税务专管员在问我们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是以地规为清算单位还是以工规为清算单位?想问一下这两者怎么界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房地产开发项目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
2、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
3、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缴纳土地增值税,相关法律法规如下: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
第十七条 清算审核时,应审核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备案的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是否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对于清算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应按房地产开发项目内的不同类型房地产分别作为清算单位。在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之前,大部分地方涉及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文件都没有对房地产进行类型划分。目前,房地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类型有住宅(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商业房地产(写字楼、旅馆、商店、酒店、银行等进行经营性服务行业所使用的房屋)、工业房地产(厂房、仓库、实验室和配套服务用房)、旅游房地产(公园、风景名胜、历史古迹、沙滩、高尔夫球场等休闲娱乐场所和用房)、农业房地产(农场、林场、牧场、果园等)和特殊房地产(政府机关办公楼、学校、教堂、寺庙、墓地等)。国税发〔2009〕91号文件发布后,强调在以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及分期项目大层次划分为清算单位的前提下,对同一项目或多个项目不同类型的房地产子项目必须分别计算增值额、增值率和增值税额,改变了原来计算土地增值税先整体后分摊的计算方法。
具体如何清算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