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一下:我公司在一定时期(通常为一年)对于代理商购买2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购买至5万件返利为进货金额的1.5%,以此类推,返利直接在第二次货款中扣减。问题:对于这部分返利,我公司和代理商(经销商)该如何处理?发票又应该怎样开具?相关的税务依据文件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 )“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您公司开红字发票冲销项税额,经销商收到发票,做进项转出处理。请参考以上文件,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