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以三种方式注册劳务公司的利弊
1、以现有的建筑工程公司(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为股东,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
2、已现有以现有的建筑工程公司(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为最大股东,占股80%,与自然人合作投资一家劳务公司
3、完全与现有建筑公司无任何关系的自然人注册一家劳务公司
我公司分别以以上三种方式注册一家劳务公司。
请专家帮我指出该三种方式的利弊,给出合理建议,我公司股东使用哪种方式最节税且风险最小
备注:该劳务公司要求独立核算且对外正常经营,不只是接受现有建筑公司的项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它们的不同,就在于全资是100%出资,股东只有大公司一个,大公司拥有100%的股权 。控股是不止一个股东(股东除了大公司还有其他股东)股东至少是2人或以上,在所有股东中,大公司的股权比例是最大的一个或者股权比例虽然不是最大,但有子公司的实际的控制权和经营权。
以上三种方式注册一家劳务公司没有可比性。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相关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