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正在做土地增值税清算,由于小区没有成立业委会,会所(公建项目,没有产权)只能移交给物业公司,我司对外公告放弃产权,但税务局坚持要我司移交给业委会或政府,政府又不想接收,现由街道代管了,税务局还坚持作为自持物业处理,有何规定?我司该如何跟税务局沟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发[2006]187号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税法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公建项目是这样规定的,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的要求,您可以让对方提供相关的政策依据,土地增值税清算好多地方都有地方性的政策规定,您可以多与税局沟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