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以三种方式注册劳务公司的利弊
1、以现有的建筑工程公司(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为股东,注册一家全资子公司
2、已现有以现有的建筑工程公司(一般纳税人,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为最大股东,占股80%,与自然人合作投资一家劳务公司
3、完全与现有建筑公司无任何关系的自然人注册一家劳务公司
我公司分别以以上三种方式注册一家劳务公司。
给出合理建议,我公司股东使用哪种方式最节税且风险最小
备注:该劳务公司要求独立核算且对外正常经营,不只是接受现有建筑公司的项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风险是不可预料的,所以劳务公司法人是有风险的,《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第49条有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
《民法典》 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者哪个节税大致相同。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