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请问建筑施工企业,发票已收已入账,但当时款未支付(约35万元),现因对方公司原因此笔应付账款35万元已无法支付,请问我是否可以做以下分录。借:应付账款 35万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万。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5万 贷:未分配利润 35万,请问这样处理是否妥当?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对于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的处理,在新旧会计制度下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1、旧会计制度下,当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债务人应当计入“资本公积”而不能计入“营业外收入”。按税法上规定,当债务人无法支付到期债务时,应作为其他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调整增加企业所得税。
2、新会计制度下规定企业由于非日常活动产生的经济利益的流入,应作为“利得”处理,“利得”包括“资本公积”和“营业外收入”,而债务重组收益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收益等,在新会计制度下都记入“营业外收入”。
因此,对于债务人无法支付债务时,按新会计制度处理,就不存在财税差异,可不作纳税调整。
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债务人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该笔应账款应该在纳税申报时调增应纳税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