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财税[2011]5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
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
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增值税
因企业将购进货物作为礼品赠送客户,货物的所有权已经转移所以需要按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同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相关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关于有偿、无偿的解读:
“有偿”指的是业户需要支付物业费才可以获得礼品,“无偿”指的是业务没有支付礼品的相应对价,所以个人所得税上属于“有偿”的获得,增值税上因为支付的是物业服务,礼品并没有支付对价而属于无偿。
从防范风险的角度看,视同销售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是一致的,可以相互抵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以上处理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