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老师。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地下无产权车位,签订地下车位使用权转让协议,在收到车位一次性款项时是否按毛利率预缴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所得税方面,长期使用权转让收入,可以一次做计税收入,也可分期做计税收入。但个人认企业对此业务的税务处理方法应保持一致性。
国税函[2010]79号: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