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在深圳的无产权地下车位,16年竣工的,长期用于租赁,土增清算时已分摊到其他物业做扣除,但是核算上单独核算了成本,并放在存货里,企业所得税前未扣除。请问:
1、我们的做法是否正确,土增税清算时成本能否分摊到其他物业做扣除?企业所得税上能否作为成本做税前扣除?
2、请问现在房地产企业对于无产权车位的会计及税法上的普遍做法是怎样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6号)
五、让渡无产权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使用权的征收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转让使用权或提供长期使用权的形式,有偿让渡无产权车库(车位)、储藏室(以下简称无产权房产)等使用权的,其取得的让渡收入应按以下规定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6号)
五、地下车库(位)的清算问题
(一)销售地下车库(位)取得的收入,不论开具何种票据,均计入“其他类型房地产”的转让收入。
(二)对利用地下人防设施改造成地下车库(位)的,其成本费用归集到公共配套设施费中一次性扣除。
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公告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苏地税规[2015]8号)
四、关于车库(车位、储藏室等)问题
(二)不能办理权属登记手续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执行。
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企业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应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1.您要看您当地土地增值税清算规定,各地不一致。企业所得税按公共配套设施税前扣除。
2.无产权车位的处理,要依据当地规定,普通的做法会计上按出租处理,土地增值税按当地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公共配套处理。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