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主营业务:门窗产品销售及安装 问题描述: 正常情况下合同金额的75%部份开具13%商品发票,余25%部份开具9%安装服务发票,但跟有的总包单位签定合同时,甲方要求只能提供9%的发票,导致多开9%,比例失调,风险加大,如何才能在合同上体现我们这个业务就是9%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2016】36号附件1
混合销售其实就是依主业来交税,如果主业是销售货物则按13%缴纳增值税,主业是服务就根据服务的税率缴纳增值税。
根据【2017】年11号公告,企业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的建筑安装服务可以分别核算,分别适用各自的税率或征税率。
因此 ,您公司的门窗如果是自产的,那么分别核算,分别按销售货物和提供服务开票,如果不是自产的,外购的则只能按主业计算缴纳增值税。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