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跨市不跨省的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是否需要分摊,还是总公司汇总缴纳即可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设立分公司的企业应该了解有关的规定,才能够正确的计算纳税并申报。
首先,需要了解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应该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并不是所有的分支机构都需要就地缴纳,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1、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3、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4、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5、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总分机构所得税不是根据各自的账面利润计算的,而是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摊,然后再总分机构的所在地根据分摊比例就地缴纳。计算涉及到的公式如下:
1、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3、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