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从事驾驶人考试培训服务,因市场无序竞争打价格战,所以从事此行业的几家培训机构签订了行业自律协议,约定交纳保证金,保证有序竞争。所以公司每月按报名人数计算报考科目三的练车费用,如在A公司报名考驾照的学员,应在A公司场地练习科目三考试项目(练车收费)由于某些原因,学员选择到具有科目三考试场地的B公司练车,那么B公司按签订的协议按比例返还部分练车款给A公司.请问老师,对返还部分的款项,A和,B公司在增值税上该如何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A公司根据收款做收入缴纳增值税,支付给B公司的做成本。
B公司从A公司的收款做收入缴纳增值税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