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您好!资讯下一下问题
1、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时,要求企业无偿移交安置房、人才公寓,建成后实际移交时,请问实际操作中,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如何处理?
2、房地产企业移交建好的小区幼儿园,政府返还了相应土地款,请问是否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问题?收到返回土地款如何处理?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1、企业应按照税法规定对上述税费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进行确认和计量。2、企业移交的幼儿园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交纳增值税,但是取得土地款如果属于补偿性质的做为营业外收入进行帐务处理,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如果符合财税〔2011〕70号文件规定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企业取得返还款如果属于补偿性质的,不需要交纳土地增值税。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