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公司借款给个人(该个人为原公司员工,后离职),借据约定了利息,但公司本金及利息均未收到,请问,这种情况下,约定的利息公司需要缴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 ,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认纳税义务时间。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