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公司借款给个人(该个人为原公司员工,后离职),借据约定了利息,但公司本金及利息均未收到,请问,这种情况下,约定的利息公司需要缴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1
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因此 ,应按合同约定的付息日确认纳税义务时间。谢谢提问!
老师,谢谢答复!继续请教一下,公司需要缴纳所得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因此收不回来的利息款可以确认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